钦市财社〔2011〕44号
关于印发《钦州市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钦州市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 〇 一 一 年六 月 二 十 一 日
钦州市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补助我市的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资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上级调拨及捐赠物资等,以下同)。
第三条 上级补助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确定的项目和管理实施方案所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
第四条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按全市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县(区)财政也要按人均1元及以上的标准将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需要适当加大投入。
每年4月10日前,各县(区)要将本级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卫生局备案。
第五条 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县(区)接到上级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予以拨付或下达,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防艾办”)对上级追加或下达的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要在收到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同级财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下达或拨付。同时,要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反馈上一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艾滋病预防控制、艾滋病医疗救治及艾滋病防治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能力建设等,并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县(区)适当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按资金的用途分为:艾滋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艾滋病医疗救治专项资金。
第八条 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艾滋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干预物资的采购,疫情监测,艾滋病防治机构装备和相关医疗设备的购置,艾滋病防治技术咨询,业务人员培训,防治研究与技术推广,专项防治会议,健康促进与行为干预活动等。
艾滋病医疗救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抗病毒和特殊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采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检查、体检、诊断、治疗等相关的试剂费、材料费、药品费、器材费、检查费。
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一般性车辆购置、公务招待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市、县(区)防艾办每年根据全市艾滋病防治年度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对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明细的项目实施管理方案,经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各相关项目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条 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和预算管理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在资金申请、审核、划拨和使用监督方面严格按运转程序规范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管理方案开展项目工作,申请用款时,先由用款单位做出用款计划,经同级防艾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艾滋病防治、救治的药品、器械、专项医疗设备、卫生材料、专用物资、专项工程和大宗劳务等,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采购方式由艾滋病防治项目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定。同时,有关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药品、设备、器材和物资等出入库管理的资产管理制度,并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确保药品、设备、器材和物资的安全完善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会计基础工作。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规范、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立资金专账,进行专账核算;要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在使用同一项目经费,具有多种资金来源渠道时(包括中央、自治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应按不同资金来源,在该项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完善支出手续,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并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业务量少、工作量不大、资金相对比较少的单位,也可采取设置专用科目单独核算的办法,但有关会计事项要清楚明了,账务处理要及时,会计手续要完备。
第十三条 严格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转移和滞留艾滋病专项资金,不得改变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用途,不得随意扩大相关项目支出范围和用途,不得随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需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 加强艾滋病防治社会捐赠款物管理。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到社会捐赠款项,要按规定缴入各级财政社会捐助专户,按财政性资金统一管理;接受的社会捐赠物资,必须建立资产、物资总账、明细账和辅助账,规范出入库存储、调拨、发放和领用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须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同级卫生、财政部门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各县(区)卫生、财政部门须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市卫生局、财政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六条 各县(区)财政、审计、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成果进行绩效考核,跟踪问效。对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要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金是否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是否及时分配和拨付、是否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等。每年监督、检查、审计资金数额要达到资金安排总量的100%。市财政局、卫生局对全市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每年检查资金数额不少于资金安排总量的40%。
第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和调整;问题性质严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卫生 艾滋病△ 资金 细则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
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本局预算科、国库科、采购办、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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